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1)
时间:2014-09-04 13:58:44 来源: 作者:
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1)
模块一: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一 教育法规
( )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C
【考点归纳】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二 教育政策
(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A.教育政策
B.教育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A
【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
(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三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李某是一名教师,不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答案】D
【考点归纳】
1.教师的一般权利
(1)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点四 教育法律救济
行政复审制度属于( )。
A.诉讼渠道
B.行政救济渠道
C.民间救济渠道
D.教育机构救济渠道
【答案】B
【考点归纳】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考点五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此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
【答案】A
【考点归纳】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
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