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竞聘教育理论教育法规复习材料
时间:2014-08-13 23:45:07 来源: 作者:
中小学教师竞聘教育理论教育法规复习材料
目 录
一、《教育学知识》复习题…………………………………………(l)
二、《人心理学知识》复习题………………………………………(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复习题……………………………(10)
四、《义务教育法》复习题…………………………………………(14)
五、《教师法》复习题………………………………………………(17)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复习题……………………………………(20)
一、教育学知识复习题
l、什么是教育?
答: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2、教育活动有哪些特点?
答:(l)教育活动的目的性;(2)教育活动的实践性;(3)教育活动的双边性;(4)教育活动的三要素;(5)教育活动的多功能。
3、什么是教育学?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4.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学?
答:因为:(1)学习教育学是为了担负起新时期赋予我们的重大历史使命,这是产生学习必要性认识的前提。
(2)为了探索学生的奥秘,掌握教育的科学和艺术。
(3)学习教育学具有特殊功能(理解热爱教师职业、认识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效果,进行教育改革,都有重要作用)
5、教育的两条基本规律是什么?
答:一是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是教育与教育对象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6.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概而言者,是着眼于开发人的潜能,以完善和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
7.怎样理解义务教育的含义?
答:义务教育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
8.怎样理解教育与学生身心发展的关系?
答:教育与学生身心发展的关系是辨证的关系。一方面教育促进学生的发展,学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另一方教育的作用又受学生身心发展状况的制约。
9.怎样理解教书和育人的关系?
答:(1)教书是教师工作的形式
(2)教书是教师活动的外部表现。
(3)育人才是教师活动的本质。
(4)通过教书,既传授知识技能,又进行思想教育,还发展学生的各种心理品质。
10.怎样理解教师劳动的性质?
答:教师劳动的性质是复杂而又繁重的培养人的脑力劳动。
11、教师的素质结构和修养包括哪些方面?
答:(l)思想,政治、道德和心理素质及其修养;
(2)文化素质及其修养;
(3)教育能力及其修养;
(4)小学教师的教学艺术——教育机智。
12.我国社会主义学校师生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答:(l)民主平等;
(2)爱生尊师;
(3)心理相容;
(4)教学相长。
13、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是: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4.什么是课程?
答: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教育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的总和及其进程安排,它包括教学科目(简称学科)和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组织的课外活动。
15、为什么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起主导作用?.
答:教师能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教师受党和国家的委托教育学生,对党和国家规定的教育目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有比较深刻的理解,能够把握教学的正确方面;第二:教师在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方面,总是比学生知之在先,知之较深,能够引导学生认识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第三:教师受过专门的教育训练,懂得教育科学和教育艺术,能够采用较好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学习。
16、教学过程一般可分为哪些阶段?
答:教学过程一般可分为感知、理解、巩固、应用四个基本发展阶段。
17、教学中怎样运用启发性原则?
答:(l)首先,教师应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即承认学生是学习认识活动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让学生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人;
(2)老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
(3)贯彻启发性原则,要在弓!导学生理解教材,掌握规律的关键环节,让每个学生都有解疑的机会,都有解疑的思考过程;
(4)贯彻启发性原则,教师应该帮助学生学会思考,让学生有解疑的能力。
18、教师上课前为什么要备课?
答:备课对于教师具三点重要意义:(l)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先决条件,(2)备课的过程,同时也是教师提高自身文化科学知识水平的过程;(3)备课的过程,同时也是教师积累,总结教学经验和提高教学能力的过程。
19、上好一堂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怎样上好一堂课)
答:(l)教学目标全面、适度、明确、具体可测;
(2)教学效果好;
(3)教师对教材的讲解正确,保证教学的科学性和思想性;
(4)教师对教材的组织,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5)教学过程设计得好;
(6)教学方法多样,有实效;
(7)时间分配合理,课堂效率高。
20.教师怎样处理课堂上的突发事件?
答。处理课堂上发生冲突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冷处理”。尽量缓和矛盾,把问题暂时放在一边,推迟到课下再去解决。尽量安定全班学生的情绪,把大家的注意力巧妙地转移到教学认识活动上来。
21、什么是思想品德教育?
答:思想品德教育又称德育。它的内涵包括政治教育、思想观点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几个方面。
22.怎样理解思想品德教育的任务?
答:根据国家有关学校德育任务规定的精神,依照德育的内涵来划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总任务,可以划分以下四个方面:
(l)为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政治方面奠定基础;
(2)为形成学生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奠定基础;
(3)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认识和行为习惯;
(4)培养学生初步的道德评价能力和自我教育能力。
23、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怎样促使学生知,情、意、行统一发展?
答:1、从品德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各因素之间是有机联系和活动顺序的,一般是从提高认识开始,沿着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顺序发展,但在实际形成过程电也不尽然。
2.根据不同的客观条件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德育过程有时从提高道德认识开始.有时也从培养道德情感开始,有时也从锻炼意志开始,更有的先从训练行为开始。
24、课外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答:(1)课外活动是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
(2)课外活动对于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有特殊重要作用。
25.班主任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l)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教育管理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2)班主任是学校进行教导工作的助手和骨干力量;
(3)班主任是班级的各方面教育力量的组织者。
26、班主任怎样组织培养良好班集体?
答:(l)提出集体奋斗目标;
(2)选拔和培养班干部;
(3)创造班内良好的人际交往的环境;
(4)形成班集体的正确舆论和良好的班风;
(5)开展经常性的班级教育活动;
(6)组织主题班会。
27.班主任如何协调各方面的教育影响?
答:(l)加强与任课教师的团结合作;
(2)充分发挥班委会组织的作用;
(3)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28、学校与家庭联系的形式?
答:(l)学校通过班主任,教师进行家访;
(2)接待家长来校,定期举行家长会、报告会、座谈会;
(3)举办家长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
29.学校管理的基本环节有哪些?
答:学校管理的基本环节有计划、实施、检查、总结。
30、教育研究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答:(l)教育观察法;
(2)教育调查法;
(3)教育实验法;
(4)教育经验总结法;
(5)个案法。
二、心理学知识复习题
1、科学心理学诞生的标志是什么?
答:1879年德国心理学家冯特在莱比锡设立第一个心理实验室,标志着科学心理学的诞生。
2.什么是心理现象,它可以分为哪两类?
答:心理现象是一种精神现象,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
心理学通常把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两大类。
3、人脑最基本的活动方式是什么,心理活动的生理基础又是什么?
答:人脑最基本的活动方式是反射,心理活动的生理基础是条件反射。
4、请谈谈你对心理的基本认识。
答: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对此可作如下认识:
(l)心理具有物质基础——人脑
脑是心理的器官,是心理活动的物质基础;它的活动产生并制约着人的心理活动。
(2)心理具有客观源泉
心理是人脑的机能,但人脑并不会自发地产生心理。只有当客观现实作用于人脑时,人脑才能形成对外界的映象,产生心理。
(3)心理具有主观能动性
这是指人脑对现实的反映受个人态度和经验的影响从而使反映带有个人主体的特点。
(4)心理具有发展过程
在人的一生中,心理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他们心理发展的趋势是上升的。
5.研究学生心理常用的方法有哪些?
答: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和实验法。
6.什么是注意,我们应当怎样判断学生是否集中注意?
答: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
判断学生是否集中注意,教师可以从观察学生的外部表现来考察。因为人在集中注意于某个对象时,常常伴随有特定的生理变化和外部表现,最显著的有适应性运动,无关运动的停止和呼吸运动的变化。但要真正了解学生注意的实情,还需审慎,全面地根据学生的一贯表现进行综合分析。
7.我们应当怎样运用注意的规律组织教学?
参考答案:(1)正确利用无意注意的规律组织教学。①凡需要学生注意的对象和操作的活动,尽量赋予它们无意注意的特性。②尽量减少与教学无关的对象或活动的刺激作用。
(2)正确利用有意注意的规律组织教学。①提高学生活动的目的性。②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③训练学生良好的注意习惯。
(3)运用无意注意与有意注意转换的规律,让学生在有目的学习活动中,快乐地学习。
8.有些教师在教形近字的时候,相同的部分用白色粉笔写,而对于不同部分用红色粉笔写,这样做有什么好处,符合什么规律?
答:这样做的好处是加大形近字的区别,使学生易于掌握形近字。
这样做符合两个规律:①符合知觉选择性规律:知觉对象与知觉背景差别越大,对象越容易被人知觉。②符合感觉的对比规律:红白形成鲜明对比,使学生容易区别形近率。
9.错觉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不正确的歪曲的知觉,因此在我们的生活和教学实践中一定要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说法不对。
错觉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不正确的歪曲的知觉,但在我们的生活和教学实践中有时有着消极意义,而有时也有着积极意义。当错觉存在消极意义的时候,我们需要加以避免,当错觉存在积极意义的时候,又可以被我们加以利用。同时,有些错觉是很难避免的。因此说,一定要避免错觉现象的发生,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10.什么是观察,发展观察力有何意义?
答、观察是有目的,有计划的知觉过程,是人从以现实中获得感性认识的主动积极的活动形式。
发展观察力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观察力是科学研究,创造发明的基础;
(2)观察力是教师必备的心理品质;
(3)观察力是学生智力发展的重要条件。
11、如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
答题要点:(l)要使学生明确观察的目的任务;
(2)要使学生具有相应的知识准备;
(3)指导学生观察的方法,培养观察的技能:
①加强观察方向的引导;
②要引导学生充分利用感官,勤于思考;
③观察时要细致耐心,学会运用比较;
④要重视观察结果的处理和运用。
12.什么是记忆,它是一瞬间的活动吗?
答: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
记忆不是一瞬间的活动,它是一个从记到忆的过程,包括三个基本环节:识记、保持、回忆。
13、记忆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答:有两种分类标准:
(l)根据记忆的内容不同可把记忆分为四种:形象记忆,情绪记忆,运动记忆,语词一逻辑记忆。
(2)根据记忆保持的时间长短不同可把记忆分为三种:瞬时记忆,短时间记忆,长时记忆。
14.什么是遗忘;它有什么规律,此规律给我们以什么启示?
答:遗忘是指对识记过的东西不能回忆或者是错误的回忆。
遗忘的规律是“先快后慢”。
遗忘规律给我们的启示是学过的东西要及时复习巩固。
15、有人说:“学生年龄越小,越善于机械识记”,这句话对吗?
答:此话不对。
年龄较小的学生在进行识记时主要依靠的是机械识记,其原因是他们年龄小,知识经验比较贫乏,对很多东西不能真正理解。实际上不管是机械识记,还是意义识记,都是随着儿童年龄增长其效果越好。
16、教学生字有很多技巧,有一位教师告诉学生如何区别‘买卖”两个字时说:“多了就卖,少了就买”。学生很快记住了这两个字。还有的学生把干燥写成干躁,把急躁写成急燥,老师就教学生记住:“干燥防失火,急躁必跺足。”从此以后,学生对这两个字再也不混淆了。这些教法有何心理学依据?
答:这些教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心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凡有意义的材料,必须让儿童学会积极开动脑筋,找出材料之间的联系;对于无意义的材料,应尽量赋予其人为的意义,以保证记忆效果。简言之,老师应教学生进行意义识记。
17、应如何合理地组织复习?
答题要点:(1)复习要及时;
(2)复习的方式要多样化;
(3)复习份量要适当,既要避免过度疲劳,又要适度提倡“过度学习”
(4)复习时要对学过的知识进一步加工,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形成知识网络。
18.什么是想象,想象有什么作用?
答;想象是人脑对已有表象进行加工改造而创造新形象的过程。
想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想象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
(2)教师的教学活动离不开想象;
(3)学生的学习活动离不开想象。
19.什么是思维,从个体发展来看思维可分为哪几种?
答;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进行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
以个体发展来看思维可分为三种:动作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
20、学生解题的过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答: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1)审题;
(2)题日归类;
(3)重现有关知识:
(4)找出问题的答案。
21、什么叫情感,它是以什么为中介的?
答: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需要、愿望和观点而产生的体验。
情感是以人的需要作中介的。
22.什么是意志,它有哪些特征?
答:意志是人在行动中自觉地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人的意志有三个特征:
(1)明确的目的性;
(2)以随意动作为基础;
(3)与克服困难相联系。
23、请谈谈意志与认识,情感的关系。
答:(l)意志与认识的关系
人的意志行动总是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同时认识过程也离不开意志
的作用,积极的意志品质会促进一个人认识能力的发展,而消极的意志品质则会阻碍一个人认识能力的发展。
(2)意志与情感的关系
一方面,情感既可以成为意志行动的动力,也可以成为意志行动的阻力。另一方面意志也使人的情感服从于人的理智的认识。
24、如何培养学生的意志?
答题要点:(1)开展理想教育,提高学生行动的自觉性;
(2)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自制能力;
(3)教育学生正确地对待挫折;
(4)在困难环境中锻炼学生的意志。
25、品德,主要由哪些心理成分构成?
答:品德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等。心理成分构成,简称知、情、意、行。
26、如何理解和运用惩罚?
答题要点:(l)应坚决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
(2)惩罚应少用慎用;
(3)在一定条件下可适当运用惩罚,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 惩罚要顾及儿童的自尊心,尊重他们的人格;
② 惩罚要公正治理;
③ 惩罚要结合说理教育。
27、什么是人际关系,影响人际关系的。心理因素有哪些?
答:人际关系就是人们在交往中形成的直接的心理关系。
影响人际关系的心理因素有:空间距离、交往频率、仪表风度、心理品质、特点相似、特点互补等。
28.班级人际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1)教师的主导性:在班级人际关系中,教师具有主导调节的作用;
(2)学生的全员性:每个学生都在班级中占有一定地位和起着一定的作用;
(3)班级人际关系的发展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学生来说,班级人际关系的侧重面,会随着他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程度而有所变化。
29.学生在班集体中的地位有哪几种情况?
答:有三种情况:受欢迎学生。不受欢迎学生,中间型学生,而以中间型学生为主。
30.什么是个性,它有哪些特性?
答:个性是指个体在物质活动和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意义的稳定的心理特征系统。
个性是个性的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统一,其中普遍性包括稳定性,整体性和社会性。
31、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需要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分为五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种需要是逐级实现的。
32、什么是直接兴趣和间接兴趣?
答;直接兴趣是由事物或活动本身引起的兴趣。间接兴趣是由活动的目的和结果的意义引起的兴趣。
33、什么叫兴趣迁移,引导学生产生兴趣迁移需哪些条件?
答:兴趣迁移指将已有的兴趣延伸到相关的事物上,对它也发生兴趣。兴趣迁移的条件有:一、要善于发现学生感兴趣的事物或活动是什么。二、要善于寻找新的事物或活动与原有的兴趣之间的相通点。三、要在实际活动中循循善诱,促使学生产生新的认识需要,并指导他们克服困难。
34.你认为是自我评价过高的学生,还是自我评价过低的学生对其今后的发展成长更为不利,为什么?
答:学生长期地自我评价过低对其今后的发展和成长更为不利。因为这会降低学生的自尊生和自信心,阻碍其个性的形成。
35、请谈谈能力与知识技能的关系。
答题要点:(1)能力是掌握知识、技能不可缺少的前提。
(2)能力的高低影响着掌握知识技能的难度、速度和程度,并影响对知识、技能的运用。
(3)知识技能的掌握也会对能力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36、学生能力发展水平的分布情况怎样?理解学生能力发展水平分布的情况,对我们有何意义?
答:学生能力发展水平的分布情况符合统计学上所谓的正态分布,即中等水平的人数居多,处在极高或极低两个极端水平上的人数较少。理解学生能力发展水平分布的情况对我们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提醒我们要注意把教育的着眼点放在属于中间能力水平的大多数人上,适应于他们的特点并施加教育影响。二是要有效地分辨出能力的高。中、低分布,因材施教。
37.学生能力的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表现在三个方面:能力类型的差异,能力发展水平的差异,能力发展早晚的差异。
38.怎样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性格?
答题要点:(1)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照群体。
(2)注意学生中非正式群体的影响。
(3)创设良好的群体气氛。
(4)要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进行教育。
39、如何根据学生气质类型进行教育?
答:(1)要巧妙地利用不同气质类型学生的心理特点因势利导。
(2)要善于理解不同气质类型学生的不足之处。
(3)要注意和防止一些极端气质类型学生的病态倾向发展。
40、简述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
答:(1)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
儿童心理的发展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当心理的发展由量受到质变时便表现出阶段性。
(2)发展的定向性
儿童心理发展的总趋势是向上的,其发展的阶段不可跳跃,不可逆转。
(3)发展的不平衡性
儿童心理的发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速度,不同的心理过程其发展速度也不同。
(4)发展的个体差异性
每一个儿童心理发展的速度,发展的优势领域和发展的最终水平上,都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成为个体间的差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复习题
l、.《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制定、实施的?
制定: 1995年 3月18日 实施: 1995牛 9月1日
2.《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6.教育的管理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7.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8、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2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1、学校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但民事责任。
12.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3、《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
(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
(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4.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教育法》关于单位对工作人员接受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社会各部门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7.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
(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
(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
(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
(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8.依据《教育法》,宗教人士可以在学校宣传宗教吗?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9.《教育法》规定,社会应当怎样支持教育事业?
(1)社会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国家鼓励社会各部门及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3)社会各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5)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6)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20、《教育法》对违反教育经费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拔→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明知校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学校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3、依据《教育法》违反办学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l)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所得→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违法招收学员→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还所收费用→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4.依据《教育法》违反考试、发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非法举办考试→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非法所得→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颁布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颁证资格。
25、依据《教育法》什么语言文字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语言文字?
答:汉语言文字
26、依据《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他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国家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答: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四、《义务教育法》复习题
l、《义务教育法》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答:八六年前后,中国劳动者素质极低,我国政府认识到,要振兴民族经济,必须重视教育。同时,借鉴日本经济腾飞的经验,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基础教育,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2.《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实施时间为1986•7•l
3、什么是义务教育?
答: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4、义务教育分哪两个阶段?
答: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5、我国实行几年制义务教育?
答:九年
6.《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发展基础教育;(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7.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
答: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
8、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是什么?
答:采取“分阶段,有步骤”的基本方针,我省在2000年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9.国家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如何收费的?
答: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
10.《义务教育法》对儿童入学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入学年龄: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11、简述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概况?
答:(1)学制: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其中“五四”学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2)入学年龄: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3)培养目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
(4)收费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对公立学校而言)
(5)步骤:采取“分阶段、有步骤”的方针,我省在2000年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12.政府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答:(1)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2)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13、社会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答: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并承担所需的各项经费,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款、捐资、助学,以不断提高办学条件。
14、学校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答;(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及有关规定、保质、保量,按时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体罚学生;
(2)学校要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5、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司法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1)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3)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使用,造成重大事故,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负刑事责任。
16、社会上的企业、个体户等组织和个人有权利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吗?
答:没有。《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17、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家庭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依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人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8、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应当使用普通话吗?
答:不一定,如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生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19.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是如何筹措的?
答:①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②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的附加强,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④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③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⑤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0、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在培养师资力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如何处罚的?
答: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2、对于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是如何保证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23、如何理解《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人学至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24、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l)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25、如何理解《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
答: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6.在义务教育方面,违反哪些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l)因工作失职末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本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防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五、《教师法》复习题
1、《教师法》制定和实施的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制定时间:1993年10月1日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2.《教师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1)进行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5、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7、申请教师资格需要哪些程序?
答(l)本人提出申请;(2)提交证明材料:A、学历证明或教师资格考格合格证明;B、身份证明;C、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工作单位、学校出具的本人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的鉴定证明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
8.依据《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用有试用期吗?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有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9、依据《教帅法》规定各级帅范学校毕业生必须从事教育工作吗?
答:《教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另外,我省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务期未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务期满后,要求调离教师岗位的,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10.依据《教师法》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吗?
答:《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1、在什么情况下,公民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答:《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2、在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3。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能否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答: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4.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后有何影响?
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5、教师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16、教师考核的原则有哪些?
答: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17、教师考核通过哪些途径?
答:途径:听取教师本人、学生、其他教师的意见。
18、教师考核的后结果有哪些?
答: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19、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待遇?
答:(1)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年提高;
(2)教师享受的津贴: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教师住房问题的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4)教师的医疗保障: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5)教师退休所享受的待遇,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20、教师违反哪些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答: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1、《教师法》对教师的身体和使命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算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2.依据《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什么,
答:(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发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有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3、依据《教师法》,教师享有哪些津贴?
答: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4、依据《教师法》,教师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教师退休后或退职后,享受国家现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安徽省规定,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退休时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退休金;
25。依据《教师法》,城市教师在住房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26. 《教师法》对于拖欠教师工资行为,规定怎样处罚?
答:拖欠教师工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7. 《教师法》对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的人员,规定如何处罚?
答:对于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复习题
1、《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时候制定,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制定时间:1991年9月4日;实施时间:1992年1月1日。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答:适用对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末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是的什么?
答: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品德教育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
(3)适应求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6.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对未成年人进行学校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不得使末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8.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l)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淫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4)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把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9)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莱普权不受侵犯。
9.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l)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批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本成年人的资料;
(3)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4)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与被关押、劳教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5)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10、队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实行方针及原则最什么?
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可以抛弃其未成年子女吗?
答: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得遗弃未成年人。
12.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可以把他们刚出生的婴儿溺死吗?
答:不能。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父母不得溺死婴儿。
13、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可以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吗?
答: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14.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可以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吗?
答: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
15、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危险校舍活动可以听之任之吗?
答: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如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享有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吗?
答: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17、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舞厅的经营者可以让未成年人进人吗?
答:营业性舞厅的经营者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违反此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8.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可以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吗?
答:教师不得在中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19.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答: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和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人的资料。
20、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机关可以把犯罪的未成年人和犯罪的成年人一起关押吗?
答: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2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淫秽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吗?
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成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2.依据《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义务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疾病工作吗?
答: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23、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学校或单位对于他们复学、升学、就业时给予不同待遇吗?
答: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末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4、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教师、父母等个人或组织可以开拆吗?
答: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来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25.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服的,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七、《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和《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八项规定》复习题
l、制定《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2.《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含义是什么?
答: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3、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学校或教师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l)跨学期收费;
(2)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3)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4)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5)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6)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7)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8)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9)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在什么时间实施?
答:2000年8月15日。
5、关于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l)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6)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6.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学校或教师除了收费代学生购买课本和必需的作业本外还可以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吗?
答:依据本条例,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若违反此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7、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如何进行收费?
答:(1)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借读生的借读费、住宿生的住宿费;
(2)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拔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4)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5)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6)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收实支移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8、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立项目收费。
9.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学校及有关人员承担什么法津责任?
答: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学校不抵制、不举报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时,有关责任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1、有关负责人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时,他们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2.有关人员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时,法律规定怎样处罚他们?
答: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3、义务教育阶段乱费情况严重整治不力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依据《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侵犯学校或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l)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15、学校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时,有关责任人受到哪些处罚?
答:学校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时,由教育和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16.中小学应根据什么规定选用教学用书?
答:中小学应按安徽省教委规定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集体订购和使用本经省教委审查推荐的教材、教铺等教学用书。
17、对于中小学举行考试,《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八项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严格控制考试科目与考试次数,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语可组织学期或学年考试外,其它课程一律不组织书面考试。初中阶段除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跨校、跨地区统考、统测。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编班、排名次、排座位。
18、《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八项规定》在中小学老师布置作业量 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答:控制作业量,小学低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3-6级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l小时,初中l-2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初三及高中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9.在中小学生的学习和自主活动时间方面,《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八项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证学生有充分的休息和自主活动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并确保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中小学走读生不得安排早自习,不得在课外活动及晚自习统一安排教学活动;除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年级可以在星期六上午上半天课外,中小学其他年级均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上课。
20、中小学校在举办竞赛活动、读书活动时应注意什么规定?
答:加强对竞赛活动、读书活动的管理,不得组织中学生参加未经省教委批准的竞赛活动,读书话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读书活动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以竞赛活动。读书活动为由,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图书或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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